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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民一终字第1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玄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某,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民一终字第15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玄某。上诉人高某因与被上诉人玄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结婚已近23年,育有两个女儿,应有一定感情基础。双方共同经营生活、养育女儿二某,应彼此珍惜相伴半生的夫妻感情。现玄某因双方发生矛盾感情不和为由要求离婚,高某坚决不同意离婚,玄某亦不认可在外有其他感情纠葛。在此情况下,原审应进一步查清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无和好可能,进而对是否准予双方离婚作出认定。同时,对双方财产情况应作进一步查清。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发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尹   义代理审判员 李 丹 华代理审判员 王���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瑞 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