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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9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穆某诈骗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9刑初18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穆某,女。2015年1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因传唤不到于2015年7月13日被藁城区公安局上网追逃,2015年12月3日到藁城区公安局投案,并于当日取保候审。2016年1月7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藁检公诉刑诉(201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晓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穆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2年期间,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穆某已给冀某办理到中国石化工作及给其家里办理正规中国石化加油站手续为由诈骗冀某家共计19万元。2015年1月23日,被告人穆某家属退还被害人19万元,并取得谅解。2015年12月3日,被告人穆某到藁城区公安局投案。针对上述事实,藁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该案的有关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穆某以诈骗罪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穆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穆某以给冀某办理到中国石化工作及给其家里办理正规中国石化加油站手续为由诈骗冀某家共计19万元。案发后,2015年1月23日,被告人穆某家属退还被害人19万元,并取得谅解。另查明,被告人穆某在公诉机关以藁检公诉刑诉(2015)116号起诉书向我院提起公诉后,经合法传唤拒不到案,我院于2015年5月27日将该案退回藁城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12月3日,被告人穆某到案。以上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穆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被害人冀某的陈述;3、证人冀某甲、冀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穆某收取被害人家属19万元的证明;5、在逃人员信息表及撤销表;6、被告人穆某到案经过;7、民事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8、藁城区公安局说明;9、藁城区人民医院检查报告单;10、被告人穆某户籍证明;11、立案、逮捕、取保手续、退卷函及送达回证等其他书证、物证。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穆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穆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穆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俊杰审 判 员  张进生人民陪审员  郎志永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周云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