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1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薛银贤与薛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银贤,薛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1执53号申请执行人:薛银贤,男,汉族,生于1945年5月25日,住旺苍县。被执行人:薛明勇,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15日,住旺苍县。本院在执行薛银贤与薛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民初字第17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贾毅龙代理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冷 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