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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民一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谢某某诉白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一初字第809号原告谢某某,男,藏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郭金桂,青海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某某,女,藏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韩义,门源县东川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吴学文,门源县东川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6年2月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 晨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马文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