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9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柯庆煌与杨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庆煌,杨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9778号原告柯庆煌,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杨志伟,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柯庆煌和被告杨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庆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柯庆煌负担。审判员 林 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艳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