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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大冶市实验高中与陈红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冶市实验高中,陈红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96号原告大冶市实验高中,住所地:大冶市城区荟萃北路3号。法定代表人殷朝霞,该校校长。被告陈红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冶市实验高中与被告陈红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冶市实验高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大冶市实验高中负担。审判员  柯彬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柯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