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大冶市实验高中与陈红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冶市实验高中,陈红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96号原告大冶市实验高中,住所地:大冶市城区荟萃北路3号。法定代表人殷朝霞,该校校长。被告陈红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冶市实验高中与被告陈红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冶市实验高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大冶市实验高中负担。审判员 柯彬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柯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