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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执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华润山东医药有限公司与山东华耀医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润山东医药有限公司,山东华耀医药有限公司,山东光全经贸有限公司,左光全,王延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字第816号申请执行人华润山东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陈济生,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华耀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山东光全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左光全,董事长。被执行人左光全,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回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王延新,男,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现住济南市市中区王官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3)济商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槐执字第8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逄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