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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于光伟与王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光伟,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267号申请执行人于光伟,男,198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波,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31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钱款8400元已给付;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5)威环民字第319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已缴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蒋子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林 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