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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1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刘杰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1000号罪犯刘杰,男,汉族,大专文化,1968年11月4日出生,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0日作出(2011)皋刑二初字第0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杰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9月4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未退赃款人民币三万八千三百四十一元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449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9月4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5年12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刘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刘杰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已履行,赃款已退出。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刑履行情况调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杰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6年2月3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