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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刑更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刘术发抢劫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刑更199号罪犯刘术发,男,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奉节县人。现在山西省沁水监狱服刑。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0日作出(2010)汾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术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月13日起至2021年1月12日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以(2013)晋市法刑减字第7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沁水监狱提出(2015)沁水监减字第226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术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4次,监狱嘉奖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刘术发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术发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术发予以减刑一年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武 燕代理审判员  任军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