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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03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4-08

案件名称

唐金良、安徽巾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金良,安徽巾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皖11**执92号(2015)定民一初字第03404号申请执行人:唐金良,男,195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雍嵘,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巾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明光路331号。法定代表人:胡年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金良申请执行安徽巾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34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文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胡俊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