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砀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XX、谢玉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砀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XX,谢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1执50号申请执行人:砀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XX、谢玉萍本院在执行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审判员 范成磊(代理)审判员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