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87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松滋市鑫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松滋市金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滋市鑫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松滋市金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7民初183号原告松滋市鑫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城东工业园区二横路。法定代表人肖文洲。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松滋市金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二环路。法定代表人邓年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松滋市鑫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松滋市金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松滋市金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15万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原告松滋市鑫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鄂D东风牌自卸货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松滋市鑫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松滋市金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松滋市鑫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鄂D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卢秋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