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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财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小莉申请王林学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小莉,王林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财保78号申请人陈小莉,女,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王林学,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陈小莉为与被申请人王林学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0000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王林学价值1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陈斌提供的担保物,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沙区都市花园中路**-*-*号房屋一套(房权证104字第040***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娄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