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民初字第1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郑某与王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王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民初字第1626号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郑赞,浙江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郑某诉被告王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 判 员 胡金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胡晓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