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6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王久明与张志锋、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久明,张志锋,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6107号原告:王久明,委托代理人:李艳新,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锋,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396号秦电(金石)国际大厦8楼。负责人:武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穆经纬,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王久明与张志锋、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久明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久明撤回起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59元,减半后29.5元由原告王久明承担。审 判 长 李晓婷代理审判员 秦 冰代理审判员 梁梦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曹雪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