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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民终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施剑明、韦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志宏,黄瑞安,施剑明,韦莉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民终196号上诉人:邓志宏。被上诉人:黄瑞安。原审被告:施剑明。原审被告:韦莉莉。上诉人邓志宏因与被上诉人黄瑞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5)右民一初字第189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邓志宏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但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力夫审 判 员  许彩乐代理审判员  彭 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苏 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