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刑更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崔五群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更896号罪犯崔五群,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2012)登刑初字第4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五群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14日起至2017年5月13日止。于2012年10月18日送入新乡市监狱服刑改造。罪犯崔五群在执行期间,2014年8月13日减刑六个月。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崔五群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于2016年1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崔五群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1年6月,被告人崔五群伙同他人,在云南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从通南弱(谐音)处,以27000元的价格收买一名缅甸籍妇女加旁(音译),后将其带至登封市大金店镇太后庙村,又以380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李某某。经审理查明,罪犯崔五群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4年11月、2015年3月、2015年7月获表扬3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崔五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五群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14日起至2016年5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刘瑞欣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