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3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彦发与季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发,季金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3338号原告:李彦发,居民。委托代理人:袁春贺,山东苍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金良,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彦发与被告季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彦发撤诉。诉讼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保全费720元,共收取1495元,由原告李彦发负担。审判员 张兰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