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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3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彦发与季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发,季金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3338号原告:李彦发,居民。委托代理人:袁春贺,山东苍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金良,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彦发与被告季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彦发撤诉。诉讼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保全费720元,共收取1495元,由原告李彦发负担。审判员  张兰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