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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1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石毅与张光灿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毅,张光灿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817号原告石毅,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南宁市良庆区南晓镇晓元村那排坡**号,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阳光海岸D3-02-503,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86********。被告张光灿。原告石毅诉被告张光灿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石毅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光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毅撤回对被告张光灿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石毅负担。审 判 长 陈 燕人民陪审员 梁 毓人民陪审员 刘敬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珺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