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刑终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某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刑终3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199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2011年8月11日因犯盗窃、寻衅滋事罪被怀宁县人民法院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1000元。2015年9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怀宁县看守所。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怀刑初字第0022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王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期间,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2015)怀刑初字第0022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祖琴审 判 员 方国松代理审判员 江石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於笑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