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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6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邢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215号原告邢某,濮阳市中小企业会计协会会计。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邢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传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崔志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