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某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525刑初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现任山东省冠县畜牧局梁堂镇报检点检疫员。因涉嫌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于2015年10月30日被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冠检公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争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自2012年4月15日至2015年4月25日,利用担任冠县畜牧局梁堂镇报检点检疫员的职务便利,在进行动物检疫过程中徇私舞弊,违反相关规定,在没有到现场检疫的情况下,将7份空白检疫合格证卖给冠县金民天鸭业有限公司,由该公司的人员自行填写,伪造该公司鸭制品检疫结果,给动物疫情的控制和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伪造的动植物检疫合格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动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在检疫过程中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给食品安全带来极大隐患,其行为已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深刻,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纪高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震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