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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刑更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李春旺强奸罪,李春旺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春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492号罪犯李春旺。本院于2007年8月22日作出(2007)一中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春旺犯强奸、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9日作出(2007)津高刑一终字第100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李春旺撤回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8日作出(2009)津高刑执字第12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10年5月28日起至2029年5月17日止。本院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51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22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10年5月18日起至2026年12月17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春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春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积极分子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一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李春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春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5月18日至2025年12月17日),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美茹代理审判员  阎 涛代理审判员  张丽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