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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2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洪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2600号原告:王洪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委托代理人:徐正刚,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区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10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玉京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肖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