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1民初1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刘桂云与高占勇、李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英,高占勇,李秀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民初171-4号原告刘桂英,女,1951年2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高占勇,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秀云,女,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桂云与被告高占勇、李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高占勇在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安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李秀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的工资账户冻结;将高占勇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的工资账户轮候冻结,向本院提供的担保系印文军位于和平区粮食局经济适用住宅楼一处。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担保确系担保人印文军所有,且印文军自愿为其依法担保,本院应对担保财产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印文军位于北安市和平区经济适用住宅楼5单元701室(北房权证和平区字第2005**),面积为72.26房屋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抵押、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马美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