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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3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天津市金盛源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与潍坊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金盛源特种建材有限公司,潍坊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335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金盛源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岳龙镇西村。被执行人潍坊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泰华曼和顿天源国际公寓15层1513-1516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金盛源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建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贾立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