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0321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陶军与怀远县河溜镇祠堂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军,怀远县河溜镇祠堂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皖0321执211号申请执行人:陶军,男,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怀远县。被执行人:怀远县河溜镇祠堂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葛怀绕,该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陶军与被执行人怀远县河溜镇祠堂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按执行标的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5)怀民一初字第1298号民事判决书中13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业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兴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