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新民初字第1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戴娟与王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娟,王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新民初字第1699号原告戴娟。被告王引。原告戴娟与被告王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剑梅独任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戴娟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引的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戴娟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戴娟承担。审判员 马剑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蒋楠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