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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新民初字第1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戴娟与王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娟,王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新民初字第1699号原告戴娟。被告王引。原告戴娟与被告王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剑梅独任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戴娟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引的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戴娟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戴娟承担。审判员  马剑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蒋楠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