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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2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726号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胜来。委托代理人周海宁。被告邵艳。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邵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缴付应付的物业服务人民币8,987.40元并支付滞纳金4,489.95元。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晓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