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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米占军诉张玉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占军,张玉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169号原告米占军,女,1959年6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晨阳,赤峰市红山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玉华,女,1955年4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米占军诉被告张玉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米占军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占军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10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艾晓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苏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