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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2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20-09-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陈红香、北海越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红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北海越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桂0502民初270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鸿海大厦。 负责人:韦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何廷广,广西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华贵,广西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红香,女,汉族,1979年9月15日出生,住北海市。 被告:北海越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广东南路**。 法定代表人:孙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诉被告陈红香、北海越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北海越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陈红香的债务超出被告北海越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保证范围为由申请撤回对北海越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处分其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撤回对北海越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钟新友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冯伟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