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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刑终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李向海诈骗罪、绑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向海,朱万贺,刘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刑终49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向海,出生于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住宽城满族自治县。2015年6月7日因涉嫌犯绑架罪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宽城满族自治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万贺,绰号“朱子”,出生于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住唐山市。2007年9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0年3月7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7日因涉嫌犯绑架罪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宽城满族自治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晓东,绰号“大龙”,男,1993年11月26日出生于河北省盐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沧州市盐山县盐山镇南隅村**号。2015年6月7日因涉嫌犯绑架罪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宽城满族自治县看守所。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向海犯诈骗罪、绑架罪,原审被告人朱万贺、刘晓东犯盗窃罪、绑架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宽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向海、朱万贺、刘晓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一)诈骗罪2015年年初,被告人李向海因欠赌债,便有了将自己尚未还清贷款的房产用于抵押借款的想法。2015年2月8日,被告人李向海故意隐瞒了自己尚未还清银行房贷的事实,谎称自己在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太阳城小区3号楼6单元604室的房子已还清房贷,并伪造了该房屋的房产证,将该房屋抵押给了被害人佟某某处,骗取现金13万元(扣除李向海原欠款2万元及利息5000元,佟某某实际给付105000元),李向海将该款用于还债及挥霍。原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房屋所有权证(伪造)内容,房屋所有权人:李向海,房屋坐落:宽城镇太阳城小区住宅楼,产别:私有,房屋状况:6单元604号,砖混结构,建筑面积99.8平方米,设计用途:住宅;2、借条内容,“今借到佟某某人民币拾叁万元整(13万元)。本人自愿用太阳城小区3号楼6单元604室做抵压,如到期不还款自愿出售此楼房与佟某某(互不找钱)。此用款时间为期1个月。借款人:李向海,2015年2月8日”;3、被害人佟某某的陈述内容,2014年年底其通过赵某甲认识的李向海。后来李向海找到其,没用抵押其借给了李向海5万元钱,后没过多久李向海就把钱还了,但还差其2万元。到2015年2月份的时候,李向海又找其,说还要和其借点钱,用于办银行贷款,李向海和其说他在太阳城小区的房产证已经办下来了,再从其这拿点钱就能从银行办出贷款来,其听他说房产证已经下来了,就让他把房产证拿来看看。第二天李向海拿着他太阳城小区的房产证找到其,说借13万元,正好能把欠其的钱还上,办贷款也够了,这样其当天就找朋友借了10万元,和自己的3万元加起来是13万,当天中午做的借款手续。李向海从其手拿走的现金是10.5万元,另外赵某甲以前还欠其6万元,其想直接从这笔钱里给作下,李向海说他和赵某甲之间的帐得算算,就拿钱走了。到了阳历3月份,其催李向海还钱,李向海说贷款还没办下来,让其再等等。阳历3月份其又借给李向海3万元钱,这次没写欠条。后其听说李向海被抓了,其到房产局核对,才知道房产证是假的;4、证人赵某甲的证言内容,大约是2014年年底,李向海和其说现在外边欠钱太多了,想让其帮忙借点。其介绍李向海和佟某某认识的。后李向海用他的车做抵押从佟某某那借了六、七万元,后来不久李向海就把钱还了,还差两万。大约是2015年2月份的时候,有天下午佟某某给其打电话说又借给李向海钱了,佟某某说想直接把其借的钱从李向海手扣了着,李向海不同意。过了几天,其从外地回来找到李向海,李向海还了其三万元,其又找了三万元,把以前欠佟某某的帐还了。其不知道李向海做假房产证的事,第二次李向海向佟某某借了多少,李向海和佟某某都没和其说。2015年1月30日,李向海托其从朋友郑某某处借了七万元,到现在还没还,其将钱还了,现在李向海还欠其七万元;5、接受证据清单、欠条证实,欠条为赵某甲提交。欠条内容为“今借到人民币柒万元,借款人李向海,2015年1月30日”;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李向海是其表弟。2008年左右,李向海在宽城镇太阳城小区3号楼6单元604室买了一套房子,因为李向海没有工作,办不了购房贷款,于是就让其帮忙顶个名,以其名义买了这套房子,在建设银行办的房贷;7、办案说明,本案中赵某甲与赵兴为同一人,佟某甲与佟某某为同一人;8、被告人李向海的供述与辩解,其在太阳城的房子是其六七年前贷款买的,房子的户名是其表兄张某某,因为当时贷款必须是公务员身份。当时贷款20万,现在还欠13万左右。2015年其因赌博欠了外面很多钱,就想到借钱把房子的贷款还了,再用房子抵押贷款,用这些钱翻身。后经赵某甲介绍认识了佟某某,其让赵某甲和佟某某说说借钱给其,但是条件是得先把他欠佟某某的6万元先还了。2014年8月份,赵某甲带着其找到佟某某先借了2万元现金周转,当时其和佟某某说在太阳城一套房子,到时用房子抵押向他多借点,到时把这2万元都算里,当时佟某某就给了其2万元,其打了借条,这2万元被其赌博输没了。2015年2月份,其在网上伪造了在太阳城公寓楼房的房产证,用假房产证押在佟某某那,借了13万元,当时替赵某甲还了他欠佟某某的6万元,又还了其以前欠的2万元,再扣除5000元利息,佟某某给了其45000元现金。当时其把假房产证放在佟某某那了,佟某某让其打了13万元的欠条。这笔钱到手后,其一部分用于日常开支,一部分赌博输了。去佟某某处抵押房产证时赵某甲没在场,他不知道其做假房产证的事。(二)盗窃罪2015年3月23日凌晨,被告人朱万贺指使被告人刘晓东到唐山市路南区万达小区外,用事先配好的车钥匙,将被害人宋某某停在万达小区外的一辆牌号×××的咖啡色北京现代IX35越野车(已发还)开走。后朱万贺害怕盗车行为暴露,与刘晓东将该车开到唐山市开平区华峰高轿汽车修理厂,朱万贺谎称自己为警察,并以该车为公安局刑警队处理的赃车为由,在华峰汽修厂将该车原咖啡色涂改成白色,朱万贺还亲手将该车原始发动机号、车架号打磨掉,并伪造了套牌手续。经鉴定,被盗北京现代IX35越野车价值94000元。被告人朱万贺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宋某某的损失20000元,被害人宋某某对被告人朱万贺表示谅解。原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3月22日晚上其北京现代IX35越野车停在唐山市路南区万达小区外公厕前面,第二天就发现被盗了,当时其怀疑车是朱万贺偷的,因为朱万贺经常借其车开,其车丢之前不长时间朱万贺还借其车开好几天。侦查机关找其对朱万贺因绑架扣押的IX35越野车进行辨认,其用原车的遥控器一下就把车打开了,也能正常启动;2、证人王某甲(“华峰高轿”修理厂负责人)的证言、修车单及欠条证实,2015年3月31日上午,朱万贺开来一辆咖啡色现代IX35越野车说是从刑警队朋友手买的车,是刑警队没收的车,非得让其把车身颜色改成白色,车改了一个礼拜提走的,修理费一共8210元,当时给了3000多元,还欠其好几千修理费。当时朱万贺让把发动机号、车架号都磨去,其没同意。后朱万贺自己拿手砂轮把发动机号、大架号都磨去了;3、对现代IX35轿车勘验检查笔录及勘验检查照片证实,在其车副驾驶座椅调节杆下方,揭开地板地胶,见地板上有明显涂抹痕迹,车辆识别号已不能分辨。将车吊起后在该车发动机下方发现一刻有G4KD(发动机型号)、AA524283(发动机号)字样的铭牌,经核实,发动机型号及发动机号与宋某某提供的车辆信息一致;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平面示意图、方位示意图及照片证实,对被害人宋某某丢失车辆的现场进行勘查的相关情况;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刘晓东对其与朱万贺合伙盗窃宋某某现代IX35越野车地点、藏车地点及涂改车身颜色、磨掉发动机号、车架号的修理厂地点进行了辨认的过程;6、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证实,发动机号AA524283车辆的所有人为宋某某;7、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车辆的鉴定价格为94000元;8、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证实,朱万贺家属赔偿了宋某某2万元损失,被害人宋某某对朱万贺的行为表示谅解;9、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接受扣押涉嫌被盗机动车证明证实,涉案现代IX35越野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后发还被害人;10、被告人朱万贺在侦查机关未供认其盗窃的事实,其供述称其所开的白色现代IX35是其从昌某某7万元买的;11、被告人刘晓东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前其通过姚某某超认识了朱万贺,那时朱万贺在赌局上放高利贷。后来通过朱万贺认识了宋某某,宋某某经常开一辆米黄色的现代IX35越野车。到了2015年年初,朱万贺想和宋某某分手,和其说和宋某某不好了得把她车偷了。过了几天朱万贺把宋某某的车借了出来,二人一起开车到唐山市里一个市场配车钥匙的店里配了一把车钥匙。过了半个月左右,一天晚上朱万贺将配的车钥匙给了其,让其把车开来放在其租住房那,其将车偷出后在那大概放了一个礼拜,朱万贺给其打电话说,把车开修理厂改了。其开着车跟着朱万贺来到了开平区的一个修理厂,朱万贺下车和修理厂一个小伙子说把车颜色改了,发动机号和车架号都磨了。那个小伙子同意改颜色,但是不给磨发动机号和车架号。朱万贺把车开回来时车已经改成白色的了,车架号、发动机号都磨了。后来朱万贺就开那辆车去了宽城。直到其和朱万贺、李向海开始策划绑架王某乙时,决定用这辆偷来的现代越野车作案。(三)绑架罪2015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李向海、朱万贺、刘晓东经预谋后,多次对被害人王某乙进行跟踪、踩点,欲对王某乙实施绑架。2015年5月29日晚18时许,被告人李向海、朱万贺、刘晓东驾驶租来的黑色起亚轿车(车牌号:×××)跟踪王某乙到宽城满族自治县板城镇崖门子村王某乙老家,三被告人分析王某乙肯定会返回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家中,三被告人后开车返回龙须门镇龙城新居小区,驾驶事先准备好的停放在该处的另一辆作案车辆(白色现代IX35越野车,挂假牌照:×××)、穿着迷彩服、戴口罩、携带钩镰、匕首、催泪喷射器等作案工具来到宽城镇京城名苑小区地下停车场C3区守侯王某乙,伺机下手。当晚22时许,被害人王某乙驾车自宽城满族自治县板城镇崖门子老家返回宽城镇京城名苑小区地下停车场C3区停车后,抱着纸箱正欲上楼回家时,被告人李向海、朱万贺、刘晓东见王某乙只身一人,立即下车动手绑架王某乙,刘晓东手持催泪喷射器喷向王某乙,但未能喷到王某乙,后李向海、朱万贺向王某乙跑来,王某乙挣脱后转身向外跑,被告人李向海、朱万贺、刘晓东见绑架未能得逞,遂返回车上驾车逃跑。案发后,被害人王某乙对被告人朱万贺的行为表示谅解。原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示意图、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地点、方位等相关情况;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刘晓东对租赁作案用黑色起亚轿车租车地点、王某乙办公地点、绑架王某乙的位置、王某乙老家的位置、停放作案用车辆位置及策划绑架的隆鑫宾馆进行了指认。被告人朱万贺对作案用黑色起亚轿车及车行地点、王某乙办公地点及蹲点地点、绑架时停放作案车辆地点、辨认绑架王某乙位置、王某乙老家的位置、停放作案用车辆位置、策划绑架王某乙时居住的宾馆位置进行了指认。闫某某对取回黑色起亚(×××)轿车的位置进行了辨认;3、停车卡资料信息、卡口出入照片证实,赵某乙的1330停车卡案发时的使用情况及涉案车辆的行驶情况;4、对朱万贺IX35轿车勘验检查笔录及勘验检查照片、扣押决定书证实,作案车辆及车内物品情况。该车后备箱内见有警号为088867的警服上衣1件、鞋、鸭舌帽各1个、挎包1个、钩镰1把,车牌号为×××的车牌1副等物品。打开后备箱内备胎隔板见备胎右侧放有一手提袋,手提袋旁见有鸭舌帽1个,刀子1把,打开手提袋里面见有钩镰1把、鸭舌帽2个、手铐2个、白色手套1双、黑色绝缘手套3双,蓝色口罩2个、车牌防尘罩2个、胶带1个。经勘查,该车驾驶室座椅上套有红色网格状座套,打开扶手箱,见内放有警用催泪喷射器一瓶、姓名为王超的人民警察证等物品;5、承德市公安局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号车内中央扶手箱处口罩(5号检材)检出混合STR分型,其中完全包含刘晓东血液样本(1号检材)的STR分型。在白色现代IX35车后备箱放备胎处的黑色手套提取的(7号检材)、(9号检材)检出混合STR分型,其中完全包含李向海血液样本(2号检材)的STR分型;提取的(8号检材)检出混合STR分型,其中完全包含刘晓东血液样本(1号检材)、朱万贺血液样本(3检材)的STR分型;6、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实,2015年5月29日晚10时,其开着车从京城名苑小区南侧车库入口进入小区地下车库,把车停在8号楼一单元门口附近后下车搬着一个箱子往一单元楼梯口走,半路上,看见一个人朝着其走,他穿着迷彩服、戴着口罩、气势汹汹的不像好人,其就朝这个人大声喊,你是干什么的,对方不回答,还拿出一个喷雾朝其喷,这时从这名男子身后又跑出来两名男子也朝着我跑,都穿着同样的迷彩服,戴着口罩,其看形势不好转身就跑了,这三名男子追了其几米远,见追不上随后上了一辆车跑了;7、证人项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王某乙的司机。李向海是王某乙以前的司机,他经常来公司找王某乙呆着,没事的时候其和李向海也经常在一起吃点饭啥的。在案发前的20多天里,李向海经常来公司聊天,要不就经常给其打电话,说想请其吃饭,每次他都问王某乙在不在,是不是回家了。案发前一天,李向海就来公司呆着。案发当天下午,四点多钟,其在王总公司外的楼道呆着时,李向海就到了楼道,问其王总在公司不,其说没在,他没进办公室转身就下楼了;8、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李向海是其丈夫王某乙以前的司机。在今年5月份里,有好几次晚上李向海给其打电话,每次都是晚上8、9点钟的时候打,每次都是先说几句闲聊话,然后就问其丈夫王某乙在不在家,要是不在家,他就说上其家串会门来,其没让。案发前几天,李向海经常去王某乙办公室闲聊。大约是两年前李向海在其丈夫手借走23万元,一直没还;9、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京城名苑小区的保安。2015年5月29日下午4点到夜里12点其值班,晚上大约是22时30分左右,小区的一个叫王某乙的住户急匆匆的跑到警卫室,说让其查查地下停车场的监控,说他刚才在地下停车场差点被三个穿迷彩服、戴口罩的男的给抢了。经查看录像,发现在晚上21时40分左右,一辆白色越野车从我们停车场南口进入京城名苑地下停车场,王某乙在22时左右开车回来,停下车后抱着一箱子东西往出口走时,从那辆白色越野车上下来三名穿迷彩服、戴口罩的男的上去就要撕巴王某乙,还用什么东西喷王某乙着,但王某乙跑了,然后这三个人上车就跑了。经过查看监控、翻查停车场进出记录并经物业核对,发现这辆车是使用了小区住户编号为1330的停车卡进出的,这张卡登记的是小区4号楼住户为赵某丙和赵某乙。警卫室的时间和北京时间基本一致,停车场的电脑比北京时间慢15分钟左右;10、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隆鑫宾馆老板。李向海从2014年12月起至今一直在其宾馆租住,包月的,700元一个月,李向海住的是三楼307房间,只给过一个月的房费,一共欠其8000多元住宿费。到今年阳历4月份,就有两个男的经常和李向海一起混,也经常和他一起住,时间长了,其认识他们了,一个叫朱万贺,一个叫刘晓东;11、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和李向海因玩牌认识。5月份的一天李向海将其停车卡借走。当晚其与李向海、朱万贺、大龙在香雪饺子馆吃饭时,其向李向海要,李向海说忘车里了,车让朱万贺小弟开走了,当时朱万贺给他小弟打电话,让他将卡好好保管。后来其要过好几次,最后李向海说被小弟弄丢了;12、证人闫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宽城镇峪河路开了一间安凯汽车租赁公司。2015年5月17日上午,李向海来其租车行租了一辆黑色普桑轿车,下午换的黑色起亚轿车,车牌号为×××,一直租到5月30日上午,欠其2000元租金。车是李向海租的,同他一起来的车上还有两个人。车是5月30日上午8点多钟,李向海给其打电话说他临时有事出远门了,告诉车停在龙须门庄头加油站附近的新民居,其拿车行的车钥匙把车开回来的。车里其就看见手扣和后座兜里有几个医用口罩;13、谅解书证实被害人王某乙对被告人朱万贺表示谅解;14、被告人李向海的供述证实,其与朱万贺、刘晓东经共同预谋后购买了作案工具,并多次对被害人王某乙进行跟踪、踩点并实施绑架的过程。并称因为其和朱万贺玩牌输了很多钱,商量找有钱人弄点钱花,朱万贺说找宽城有钱人,还要熟悉的,其给王某乙当过司机,知道他有钱,所以就商定绑架他了。后来朱万贺找来了大龙,三人一直寻找动手的机会。在要绑架王某乙那几天,其给王某乙司机项某某打过电话,假装他说其欠王某乙钱的事,实际上是变相了解王某乙在什么地方。三人商量等他下车时其和大龙上去拦住他,然后由大龙向他脸上喷辣椒水,导致他无法睁开眼睛,然后其和朱万贺、大龙把王某乙弄上车,由朱万贺、大龙控制王某乙,然后其再开王某乙的车,把他拉到偏僻的地方,那时准备不去唐山就去承德,找到偏僻的地方后把王某乙的车停在宾馆门口,然后由朱万贺跟王某乙说让他给司机打电话把钱送到他的车里,不许说什么事。放了钱后就离开,然后三人再去拿钱,拿到钱后就把王某乙放在手机没信号、路上没有出租车的地方放了。要多少钱没定,最少也会向王某乙要100万元。商量好后,朱万贺说他车里有一副手铐,他再准备几瓶辣椒水。其和大龙在宽城新市场那边买了两套迷彩服,又买了一包白色口罩和三个棒球帽。黑色起亚车是其在安凯租车行租的。因其知道王某乙在京城名苑小区住,而且其知道王某乙地下停车位,想去小区地下停车位等着王某乙,进入停车位需要刷卡,其在赵某乙手骗取了停车卡。案发当天在对王某乙实施绑架时,其和朱万贺、大龙下车了,朱万贺在驾驶座车门边,其在左后侧车门旁边躲着,大龙在车后边藏着。当王某乙正搬着东西向前走时,然后朱万贺说,他出来了快上,大龙就跑过去了,这时其听见什么东西掉在地上的响声,然后其也跑了出去,发现王某乙正在往车库出口方向跑,还大喊抢动、抢劫。其一看没控制住王某乙,就喊了一声,赶紧跑。随后三人就上车,朱万贺开车,去了唐山市。15、被告人朱万贺的供述称,选择绑架王某乙是李向海提出的,李向海以前是给王某乙开车的司机,李向海说王某乙很有钱,他很了解王某乙,和王某乙要个100万,1、2个小时就能拿来,王某乙还不会报案。其和刘晓东正好也缺钱就同意干了。计划绑架王某乙研究过很多方法,李向海先是带着其看了京城名苑小区地下停车场王某乙的车位,原来琢磨过在路上绑、用车截停他车,但都觉的不行,后来就琢磨到停车场下手最好。后李向海说有办法在一个叫赵四的身上骗到京城名苑地下停车场的卡。李向海以借给赵四钱的名义骗他,假装请他吃饭得接他,把停车卡骗到手,又以忘在其小弟的车里后来给丢了为由,卡就这样使上了。有了卡后,我们就定,先摸清王某乙活动规律后在地下停车场动手绑王某乙,把王某乙和他车绑到手后,由其出面要钱,以王某乙以前玩过的女人名义要,李向海在一边听着,他能听出王某乙是不是真想给钱,如果说假话李向海就摇头,原计划先要500万,后来又说300万,后来定100万,还计划把王某乙绑到承德人多的地方,让王某乙给司机打电话送钱来,放车后备箱里,然后李向海和大龙取钱,到手后三人再跑。作案时用的车一辆是其自己的白色IX35越野车。其还找了个破面包盯梢用,后来李向海在宽城一个租车行租了一辆黑色起亚轿车,平时就这辆车盯梢,其的IX35就放在龙须门庄头加油站附近的一个新楼区前。订好计划后,大约在20多天前就开始分早晚就在王某乙家小区、停车场、办公室盯梢,这期间见过王某乙大约有六七次,有两次他带着小孩呢,怕吓到孩子,没动手。其余几次是因为他身边人多没法下手。案发当日,三人戴好口罩、手套,大龙拿了辣椒水,李向海拿的胶带,刀子和钩镰没用。当时李向海说来了,大龙赶紧准备,快动手。王某乙刚到附近,大龙和李向海就一起冲下去了,其也赶紧下车,刚下车就看见李向海、大龙没喷到王某乙,也没拽到王某乙,王某乙把纸箱子一扔转身跑了,边跑边喊抢劫,李向海、大龙转身跑回来了,我们赶紧上车跑了。假警官证、警服、警报器这些东西是为了过收费站不缴费,手铐是觉得好玩在网上买的;16、被告人刘晓东的供述的购买作案工具、对被害人王某乙进行跟踪、踩点、实施绑架的过程与被告人李向海、朱万贺的供述基本一致。并称,李向海和朱万贺因为赌博都欠了不少外债,就想弄点钱花。大概在两个多月前,其在唐山呢,朱万贺给其发微信说他在宽城,让其来宽城商量事儿。其到宽城朱万贺让其联系李向海,其找到李向海后,在吃饭期间李向海说,他跟朱万贺欠了不少钱,想跟其合伙绑架其以前开过车的一个老板叫“王民头”,其也缺钱花就同意了。绑架用的迷彩服、帽子、手套、口罩、钩镰是其和李向海在宽城新市场买的,喷雾剂是朱万贺从网上买的,案发时朱万贺拿的一把小刀子是他自己车上的。另外朱万贺用假警官证在唐山买了两付手铐为了到时铐王某乙用,还有好几副假牌子。作案用的车普桑和起亚是李向海在宽城一个租车行租的,IX35越野车是朱万贺的,面包车是朱万贺借的。京城名苑地下车库的出入卡是李向海从“赵四”那弄来的。三人计划用辣椒水把王某乙眼睛喷迷住了,他看不见了,就把他制住,然后把王某乙连车带人一起绑走。计划让王某乙司机开车把钱放在车里,送到承德来,停在偏僻的地方让司机下车走,再去取钱,把车也开走。李向海和朱万贺还商量说钱到手后就把王某乙弄晕了放车驾驶位上,连人和车推悬崖下去,制造一起假车祸,其没同意,他们说不弄死也行,到时给王某乙绑了扔一个偏僻的路段,三人开他车跑,到时再把车扔了。实施绑架都是先开车在王某乙家小区还有他的办公室盯梢,如果看不见他,李向海就想法给王某乙司机或他媳妇打电话,骗取王某乙的去向,有时李向海还直接去王某乙办公室看他是不是在,有好几次确定王某乙的行踪后,三人就带上事先准备好工具,开着车在京城名苑地下车库王某乙经常停车的地方等着下手绑架,但都因为有别人和王某乙在一起没有得手。2015年5月29日下午,李向海叫上其和朱万贺开着那辆租来的黑色起亚车来到王某乙公司下边,李向海去公司看过后确定王某乙在公司,三人就坐在起亚车里在王某乙公司下边路边盯着。快18点左右的时候王某乙开着车去了崖门子老家,三人就开着起亚车一直跟着。李向海猜王某乙回来时肯定得从公司换车后回京城名苑地下车库,三人就去换上了IX35越野车,提前去王某乙公司对面路边盯着,三人穿好了迷彩服、带上帽子、手套、口罩、准备好喷雾剂和钩镰。当晚10点多钟时,看见王某乙开车回到公司,李向海说他肯定回公司换车后回家,三人就开着车用“赵四”的车库卡进入地下车库,将车开到王某乙经常停车的C区靠柱子边上等着。在王某乙停车后下车拿着箱子走的时候,李向海和其手拿喷雾剂从其开的车后面,朱万贺手拿刀子在车前面,李向海先用喷雾剂喷了王某乙,其随后也喷王某乙,但是都没喷到,李向海伸手抓王某乙,王某乙用箱子抵挡,嘴里还大喊着,因没有得手,又害怕就上车逃跑了。另查明,公安机关在侦查被告人李向海、朱万贺、刘晓东绑架案时,被告人李向海向公安机关揭发朱万贺、刘晓东盗窃的犯罪事实。综合证据:1、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三被告人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2、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登记表、报案材料证实,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情况;3、(2007)丰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朱万贺具有犯罪前科;4、看守所犯罪线索转递函、被告人李向海的供述、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登记表、被告人刘晓东的供述等证实,被告人李向海揭发朱万贺、刘晓东盗窃的事实,经查证属实;5、三被告人的抓获经过证实,三被告人均为被动到案。原判决认为,被告人李向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自己房贷尚未还清的事实,伪造房产证抵押借款,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朱万贺、刘晓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向海、朱万贺、刘晓东以非法获取财物为目的而绑架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向海隐瞒了房屋未还清贷款的真实情况,其通过伪造的房产证取得了被害人佟某某的信任,从而骗取了被害人佟某某的钱款。被告人李向海无固定的职业和经济来源,从钱款的去向看,其在获取钱款后随即将该款用于赌博和个人开支,事后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和行为,直至案发时该款仍未能归还,其行为充分反映了被告人李向海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主观故意。因此被告人李向海所实施的行为,实质上是“以借为名”的诈骗行为。故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向海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案中被害人陈述、证人赵某甲的证言、欠条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李向海在佟某某处骗得现金为105000元,被告人李向海辩称其只获得45000元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在被告人朱万贺、刘晓东共同盗窃过程中,被告人朱万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刘晓东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朱万贺家属赔偿被害人宋某某的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朱万贺的行为表示谅解,依法可以对朱万贺酌情从轻处罚。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依法可以对被告人朱万贺、刘晓东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向海、朱万贺、刘晓东的绑架行为已经着手实施,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比既遂犯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对此提出的意见,予以采纳。综合本案案情,三被告人的绑架行为不属于“情节较轻”的行为,故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从三被告人共预谋、准备工具、跟踪踩点到实施绑架全过程看,被告人朱万贺、刘晓东虽不能认定为从犯,但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依法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万贺获得了被害人王某乙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万贺有犯罪前科,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向海揭发被告人朱万贺、刘晓东盗窃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其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对被告人李向海从轻处罚。据此判决:一、被告人李向海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刘晓东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被告人朱万贺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四、被告人李向海诈骗的违法所得责令予以退赔被害人佟某某。李向海上诉主要提出,其系借款,不构成诈骗罪,绑架犯罪属于“情节较轻”且属犯罪未遂,原判量刑重。朱万贺上诉主要提出,绑架犯罪属于“情节较轻”且属犯罪未遂,得到被害人谅解,原判量刑重。刘晓东上诉主要提出,其属于从犯,原判量刑重。经审理查明,(一)诈骗事实2015年年初,上诉人李向海因欠赌债,便产生将自己尚未还清贷款的房产用于抵押借款的想法。2015年2月8日,李向海谎称自己在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太阳城小区3号楼6单元604室的房子已还清房贷,并伪造了该房屋的房产证,将该房屋抵押给了被害人佟某某,骗取现金105000元,并将该款用于还债及挥霍。(二)盗窃事实2015年3月23日凌晨,上诉人朱万贺指使上诉人刘晓东到唐山市路南区万达小区外,用事先配好的车钥匙,将被害人宋某某停在万达小区外的一辆牌号×××的咖啡色北京现代IX35越野车(已发还)开走。后朱万贺害怕盗车行为暴露,与刘晓东将该车开到唐山市开平区华峰高轿汽车修理厂,朱万贺谎称自己为警察,并以该车为公安局刑警队处理的赃车为由,在华峰汽修厂将该车原咖啡色涂改成白色,朱万贺还将该车原始发动机号、车架号打磨掉,并伪造了套牌手续。经鉴定,被盗北京现代IX35越野车价值94000元。案发后,朱万贺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宋某某的损失20000元,被害人宋某某对朱万贺表示谅解。(三)绑架事实2015年4月份以来,上诉人李向海、朱万贺、刘晓东预谋后,多次对被害人王某乙进行跟踪、踩点,欲对王某乙实施绑架。2015年5月29日晚18时许,李向海、朱万贺、刘晓东驾驶租来的黑色起亚轿车(车牌号:×××)跟踪王某乙到宽城满族自治县板城镇崖门子村王某乙老家,后开车返回龙须门镇龙城新居小区,驾驶事先准备好停放在该处的另一辆作案车辆(白色现代IX35越野车,挂假牌照:×××)、穿着迷彩服、戴口罩、携带钩镰、匕首、催泪喷射器等作案工具来到宽城镇京城名苑小区地下停车场C3区等侯王某乙。当晚22时许,王某乙驾车返回宽城镇京城名苑小区地下停车场C3区停车,正欲上楼回家时,刘晓东手持催泪喷射器喷向王某乙,但未能喷到王某乙,后李向海、朱万贺向王某乙跑来,王某乙挣脱后转身向外跑,绑架未能得逞,李向海、朱万贺、刘晓东遂驾车逃跑。案发后,被害人王某乙对朱万贺的行为表示谅解。原判决认定上述全案事实情节正确。认定上述事实的前述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本院审查,证据间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向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自己房贷尚未还清的事实,伪造房产证抵押借款,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数额巨大。上诉人朱万贺、刘晓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属数额巨大。上诉人李向海、朱万贺、刘晓东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李向海、朱万贺、刘晓东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综合本案证据,李向海隐瞒了房屋未还清贷款的真实情况,并伪造房产证骗取了被害人佟某某的钱款,在获取钱款后随即用于还债及挥霍,符合诈骗罪的特征。朱万贺、刘晓东共同盗窃过程中,朱万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晓东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李向海、朱万贺、刘晓东实施绑架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属未遂。综合本案情节,三上诉人预谋、准备工具、跟踪踩点到实施绑架行为,不属于“情节较轻”,朱万贺、刘晓东虽不能认定为从犯,但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中考虑朱万贺家属赔偿被害人宋某某的损失,被害人对朱万贺的行为表示谅解,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朱万贺获得了被害人王某乙的谅解,朱万贺有犯罪前科,李向海具有立功情节的量刑情节,量刑并无不当。李向海、朱万贺、刘晓东对此提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浩东审判员  王 芳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冉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