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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薛执字第6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褚建峰与种道岭、郝茂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建峰,种道岭,郝茂梅,种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薛执字第667-3号申请执行人褚建峰。被执行人种道岭。被执行人郝茂梅。被执行人种道峰。关于申请执行人褚建峰与被执行人种道岭、郝茂梅、种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我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薛民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9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于2014年10月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种道岭在薛城区巨山街道办事处四里石社区的收入800元。提取被执行人郝茂梅在薛城区巨山街道办事处四里石社区的收入800元。提取被执行人种道峰在薛城区巨山街道办事处四里石社区的收入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郭依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