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执恢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张回全与谭绍新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回全,谭绍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执恢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张回全。被执行人:谭绍新。张回全依据四川省绵竹市公证处(2014)竹证字第2554号执行证书申请恢复执行谭绍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恢复执行。为有利于该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管理职责由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条“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决定指定执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川06执恢字第2号张回全申请恢复执行谭绍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德阳市罗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阳 霖审判员 邓一凡审判员 唐国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