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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法执字第8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孙福中与吴永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福中,吴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828-1号申请执行人孙福中,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吴永生,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执行孙福中申请执行吴永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1月23日本院作出了(2014)松民初字第632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吴永生所有的位于巴林左旗林东镇上京广场商住楼BZ-2住宅楼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孙福中以其所有的位于赤峰市松山区房屋、丰田霸道轿车一辆、本田雅阁轿车一辆;担保人张起航以其所有房屋、担保人张帆以其所有的赤房权证松山区字第10******号房屋、担保人付振华以其所有的蒙房权证赤字第1120********号房屋、蒙DB****号奥迪牌轿车一辆、担保人秦富以其所有的蒙DD****号丰田牌轿车一辆提供财产担保。现(2014)松民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福中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置换部分担保财产,以担保人王彦臣所有的蒙DY****号沃尔沃牌越野车一辆、担保人王振东所有的蒙DX****号越野车一辆进行置换,申请解除对付振华所有的蒙房权证赤字第1120********号房屋、蒙DB****号奥迪牌轿车一辆的查封;解除对担保人秦富所有的蒙DD****号丰田牌轿车一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担保人王振东所有的蒙DX****号越野车一辆予以查封;二、将王彦臣所有的蒙DY****号沃尔沃牌越野车一辆予以查封;三、解除对担保人付振华所有的蒙房权证赤字第112**(*****号房屋的查封;四、解除对担保人付振华所有的蒙DB****号奥迪牌轿车一辆的查封;五、解除对担保人秦富所有的蒙DD****号丰田牌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景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白占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