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执字第2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文韬与王明磊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王明磊,江延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历城执字第248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生于1981年12月30日,汉族,山东纳合电子支付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公园七路46号楼3单元303室,身份证号2104021981********。被执行人王明磊,男,生于1971年12月24日,汉族,山东双力辰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小区北区17号楼2单元301室,身份证号3701111971********。被执行人江延芬,女,生于1965年1月28日,汉族,山东双力辰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会计,住济南市槐荫区纬六路47号1号楼2单元503号,身份证号3701041965********。陈某与王明磊、江延芬民间借���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历城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江延芬名下车辆、房产查封。未查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继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白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