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刘在本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在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512号申请执行人刘在本,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宋荣欣,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锦国花园9号楼东单元二楼西户。申请执行人刘在本与被执行人宋荣欣买卖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9日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商初字第724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安商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世平审判员 李晓明审判员 张兴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士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