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中刑二终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原审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潭中刑二终字第59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新,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湖南省湘潭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2009年11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0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九千元,撤销前次判决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九千元。2014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1月19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博,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彭新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2015)雨法刑初字第36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彭新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依法受理该案后,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8月16日及17日,被告人彭新先后两次窜入湘潭市雨湖区和平街道的九华金侨城小区内盗窃入户电线总长约1020米。经鉴定:被盗电线每米4.7元,总价值4794元。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亦有供述。原判认为:被告人彭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彭新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彭新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彭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彭新不服,上诉提出“量刑过重”。原审被告人彭新的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的盗窃金额有误导致量刑过重”。审理查明:1、2015年8月16日上午10时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新窜入湘潭市雨湖区和平街道九华金侨城小区内,将第40栋第18楼至19楼楼道中电表箱中的入户电线用随身携带的钳子剪断扯出,并用刀片剥去电线绝缘表皮,随后将长约300米线规格为10平方毫米的铜芯盗走。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线每米4.7元,总价值为1410元。2、2015年8月17日上午9时许,上诉人彭新窜入湘潭市雨湖区和平街道九华金侨城小区内,将第42栋第14楼至22楼楼道中电表箱中的入户电线用随身携带的钳子剪断扯出,并用刀片剥去电线绝缘表皮,随后将长约720米规格为10平方毫米的铜芯盗走。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线每米4.7元,总价值为3384元。综上,彭新盗窃作案两次,合计盗窃财物价值4794元。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查证属实的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明:湘潭县第七建筑公司承建了金桥城小区的第41栋和42栋,他是该公司的工地负责人。2015年8月17日14时50分许,他和售楼小姐带客户到42栋看房时,发现42栋的楼梯间从14楼到22楼的进户主线被人剪断盗走,26楼的一间房门被打开,房间的地面上有一些电线皮和两块刀片,阳台上也有一些塑料皮。他从电脑监控上看到当天14时55分许从42栋里面出来一个秃顶男子,该男子穿一双运动鞋、一条灰色裤子、一件格子短袖,背上背了一个看上去比较重的背包。被盗的电线是“金驰”牌的,规格为10个平分毫米,价格是100米470元,总长度约720米左右。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她是金桥城营销中心的售楼小姐。2015年8月17日14时45分许,她和工地负责人唐某某一起带客户到42栋26楼去看房,房门打不开,她就带客户到顶楼去看房,在顶楼上就看到一个26楼的阳台上有一个秃顶偏瘦的男子。当她在返回到26楼时,26楼D户型的房门已经打开,那个男子已经走了,房子客厅及阳台上有很多被剥下来的电线皮子,然后她就打电话给唐某某。唐某某查看之后确认是楼道电线被盗了。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16日15时58分,他发现金桥城第40栋第18楼至第19楼配电箱里面的入户电线被盗了,被盗的电线是“金驰”牌的,规格为10个平分毫米,价格是100米750元,总长度约300米左右。入户电线是不能接头的,如果被剪断了一段,整层楼的入户电线就要重新接过。一层楼的电线大概要800米长左右。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5、指认现场照片。证明:上诉人彭新指认了其盗窃作案的现场。6、价格鉴定意见。证明:被盗电线的总价值。7、监控视频。证明:上诉人彭新于2015年8月16日、17日出入金桥城作案的情况。8、刑事判决书。证明:上诉人彭新的犯罪前科情况。9、到案经过。证明:上诉人彭新被抓获归案的经过。10、户籍资料。证明:上诉人彭新的基本情况。11、上诉人彭新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能相互印证。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彭新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彭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彭新提出的“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原审判决认定的盗窃金额有误导致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审判决认定的盗窃金额准确,对上诉人彭新的量刑在法定刑幅度以内,且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孚林审 判 员 侯 钧代理审判员 文 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林小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