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付东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付东超,杨文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75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田振武,局长。被执行人付东超,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杨文亚,女,1989年5月21日出生。其他情况同上。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2016)冀0984执17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付东超、杨文亚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35985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在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已交纳社会抚养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付东超、杨文亚银行帐户上冻结的存款359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晓声审判员 张树梧审判员 张富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任建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