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杨学芬与毛波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学芬,毛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245号申请执行人杨学芬,女,汉族,1972年3月13日生,住四川省广安市。被执行人毛波,男,汉族,1971年11月15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申请执行人杨学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毛波至今未协助申请执行人杨学芬办理过户的相关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毛波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华区XX街XX号X栋X单元X层X号的房屋登记予以注销。二、将被执行人毛波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XX路XX号X栋X单元X层XX号的房屋登记予以注销。三、将位于成都市华区XX街XX号X栋X单元X层X号的房屋过户给毛若红毛波共有,由毛若红占99%,毛波占1%。四、将位于南充市顺庆区XX路XX号X栋X单元X层XX号的房屋归申请执行人毛若红和毛波共同共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蒋金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