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2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原告于百波与被告张永峰、李微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百波,张永峰,李微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429号原告于百波,男。被告张永峰,男。被告李微微,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百波与被告张永峰、李微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百波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永峰所有的xxxxx轿车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永峰所有的xxxxxx小型客车的车籍,查封期限两年;二、冻结原告于百波提供担保的xxxxxx存款26000元,冻结期限一年。上述第一项财产在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毁损、变卖、抵押、转让、互易、典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曹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