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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经初字第31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永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与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市永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经初字第3180-1号原告秦皇岛市永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法定代表人王金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军,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线登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彦虎,该公司法律事务科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市永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与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市永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撤回对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31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董晓勇审判员  宋庆国审判员  徐爱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