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4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冬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冬,王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民初472号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康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坤,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冬,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王芬,女,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同被告王冬。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冬、被告王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王冬、王芬已缴纳物业费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彼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子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裴立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