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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01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浙江培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何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培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何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01554号原告:浙江培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暨阳北路65号。法定代表人:孙培苗。委托代理人:孙英,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何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培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何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培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