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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虎维宝诉何小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虎维宝,何小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497号原告:虎维宝,住伊宁市,职业不详。被告:何小明,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虎维宝诉被告何小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虎维宝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董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左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