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1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福立丰与许伯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立丰,许伯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926号原告福立丰,男,1957年4月14日出生。被告许伯彰,男,1990年9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福立丰与被告许伯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立丰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福立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立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零二元,由原告福立丰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于素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