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夹江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眉山市奔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科达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眉山市奔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科达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夹江执字第255号申请执行人:眉山市奔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育航,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科达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树云,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眉山市奔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科达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5)夹江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标的额为1231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954元、保全费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科达陶瓷有限公司已停产,没有履行能力且短期内暂无执行的可能,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告知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5)夹江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季 强审 判 员 周国庆代理审判员 张娜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周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