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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10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程春娥与沈豪、罗洪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春娥,沈豪,罗洪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10597号原告程春娥,女,1978年2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王艳蓉,女,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沈豪,男,1974年12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告罗洪燕,女,1987年7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春娥诉被告沈豪、罗洪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春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程春娥负担。审判员  徐燕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朱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