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10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程春娥与沈豪、罗洪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春娥,沈豪,罗洪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10597号原告程春娥,女,1978年2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王艳蓉,女,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沈豪,男,1974年12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告罗洪燕,女,1987年7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春娥诉被告沈豪、罗洪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春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程春娥负担。审判员 徐燕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朱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