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耒巡民一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耒巡民一初字第625号原告蒋某某,女,1985年10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清平,耒阳市五里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1978年6月22日出生。原告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清平、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2月份在外打工时相识恋爱,2007年7月4日在某某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2月26日生育男孩陈某甲,2009年2月9日生育女孩陈某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即草率结婚,婚后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经常殴打原告,从2010年起双方就一直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随原告生活,男孩随被告生活。被告陈某某辩称,原告所述的婚姻过程属实,所述被告经常赌博、并殴打原告不是事实;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2月份在外打工时相识恋爱,2007年7月4日在某某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2月26日生育男孩陈某甲,2009年2月9日生育女孩陈某乙。两个小孩一直随被告方生活,由被告母亲照顾。自2013年11月份起双方发生争执后,分居生活至今。现原、被告均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审核,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又未加强沟通,致夫妻感情不和,长时间分居生活达两年以上,且原、被告均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予以准许。对婚生小孩,因其从出生至今一直随被告方生活,加上被告也要求抚养两个婚生小孩,而原告亦同意离婚后两个小孩都随被告生活,故小孩随被告生活较为妥当。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蒋某某要求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予以准许;二、婚生小孩陈某甲(2008年2月26日生)、陈某乙(2009年2月9日生)随被告陈某某生活,原告蒋某某每月负担两个小孩的抚养费用600元,其余部分由被告陈某某负担,至小孩能独立生活时止;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凡人民陪审员 贺雪平人民陪审员 李永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周 毅校对责任人:周毅印刷责任人:02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来源:百度“”